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的,由上述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