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盐产品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