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