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生产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生产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