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非法侵占、损毁海盐场保护区或者侵害制盐企业的财产、设施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