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生产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