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