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销售非碘食盐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