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销售非碘食盐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