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盐;(三)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盐;(四)不符合食盐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盐产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