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制盐企业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在制盐企业海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养殖池、盐田;(二)兴建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三)设置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四)擅自取土、取沙;(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六)其他非法侵占、损毁海盐场保护区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