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下列范围为制盐企业海盐场保护区:

(一)防潮堤临海面一侧由防潮堤坡底向外延伸一百五十米以内;

(二)纳潮沟道从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一千米以内;

(三)排淡沟道从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五十米以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