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制盐企业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下列范围为制盐企业海盐场保护区:(一)防潮堤临海面一侧由防潮堤坡底向外延伸一百五十米以内;(二)纳潮沟道从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一千米以内;(三)排淡沟道从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五十米以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