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开发第十一条已废止制盐企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