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