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水海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投入补偿机制,做好水源替代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