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设立清水海保护机构,统一负责清水海的保护工作。

嵩明县、盘龙区、官渡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其辖区内清水海保护的管理部门,接受清水海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