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