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界碑和限高、限宽、限重标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