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输水管道桥涵损坏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