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二)、(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十)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