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二)、(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十)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