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六)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清水海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