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清水海保护机构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输水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清水海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