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清水海输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输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负责制定清水海输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制止影响或者损害输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清水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