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水源保护工作,参与水源保护规划的制订;
(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制定清水海水污染防治方案,指导建立和完善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水质监测网络;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四)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水质卫生质量;
(五)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六)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清水海范围内殡葬改革、散坟迁移等工作;
(七)移民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区人口迁出安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