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嵩明县、盘龙区、官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水海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清水海保护的方案和措施,同时报清水海保护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