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清水海保护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清水海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清水海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清水海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清水海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
(五)参与清水海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并提出意见;
(六)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清水海;
(七)对清水海的保护根据授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