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隧洞、检修洞进出口设置障碍物;

(三)在输水工程设施上开口、凿洞;

(四)输水管道桥涵路面通过超高、超宽、超重的车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