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隧洞、检修洞进出口设置障碍物;(三)在输水工程设施上开口、凿洞;(四)输水管道桥涵路面通过超高、超宽、超重的车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