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二)倾倒垃圾、废渣、弃土;(三)其他损害输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