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水生生物;
(三)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水禽;
(四)围填水库造田、造地;
(五)损毁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堤坝、桥闸、泵站、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网等设施设备;
(六)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七)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八)露营、野炊、洗浴、放牧、旅游、游泳;
(九)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进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