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
(四)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五)向河道、沟渠倾倒废弃物;
(六)新建陵园、公墓;
(七)采石、采矿,挖砂、取土造成水土流失的;
(八)盗伐、滥伐林木和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的;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十一)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十二)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十三)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
(十四)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