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欠缴数额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