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