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宅基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