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接受长效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手术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