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接受长效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手术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用的支付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