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经鉴定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生活上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