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经鉴定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生活上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