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农牧民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