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展技术服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技术服务。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