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