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等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