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