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对在县、乡级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给予一级奖励工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