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经济补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