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经济补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