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

(一)给予三千元奖励;

(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