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