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资料。

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交换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