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