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已修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