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