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预防措施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规划部门依法审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