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的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防御设施建设。

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选址标准和抗风标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