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预防措施第十四条有效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迁移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