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于船闸管理单位未制定、实施操作规程、运行调度方案及安全运行制度,使得过闸船舶不能正常通航,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船闸管理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