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